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條 總則
為完善水泥企業的檢驗條件,提高檢測水平,確保水泥產品質量,特制定水泥企業化驗室基本條件。
第二條 環境條件
(一)必須建立滿足產品質量檢驗用的試驗室,樣品存放室、藥品試劑庫等。周圍環境的粉塵、噪音、振動、電磁輻射等均不得影響檢驗工作。
(二)化驗室的面積、采光、溫度、濕度等均應滿足檢驗任務及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
化學分析用天平及高溫設備(高溫爐、烘干箱)要與分析試驗室隔開。
化驗室小磨及高壓釜應單獨放置。
(三)化驗室內儀器設備應放置合理,操作方便,保證安全。
化學分析試驗室應有通風柜(罩),供排除有害氣體用。
(四)試驗室應保持清潔,與試驗無關的物品不準帶入。
第三條 檢驗人員
檢驗人員配備及素質要符合《水泥企業質量管理規程》要求。
第四條 檢驗設備
(一)出廠水泥檢驗以及生產控制檢驗所需設備應齊全(見附表),其性能應滿足有關規定的技術要求,常用的儀器設備應有備用件。
(二)計量器具應按期檢定并有有效的計量檢定合格證。檢驗儀器應按期校準并有有效的校驗證書。
(三)化驗室的儀器設備要列出儀器設備一覽表和計量檢定周期表并建立設備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及使用過程中維修、檢定、校驗等記錄及證書,并建立儀器設備使用、維修、管理和計量校準制度。
第五條 儀器設備技術要求和檢定(校驗)周期
(一)儀器設備的精度要求,產品型號和檢定(校驗)周期見附表。
(二)除附表中所列儀器設備外,企業可視規模和生產品種,添置部分測試用高級儀器設備,如偏光、反光顯微鏡、激光粒度分析儀、火焰光度計、壓蒸釜、白度計、稠化儀、x射線螢光分析儀、原子吸收光譜儀、生料強度測定儀、空隙率測定儀等。
(三)常用和必備的儀器設備,如空調、恒溫及易損件、滴定管、容量瓶、燒杯、量筒等由企業自定。
(四)當水泥產品標準或檢驗方法標準修訂后,企業應根據標準要求及時更換儀器設備。
第六條 本條件自2002年4月1日起實施,原《水泥企業化驗室基本條件》同時廢止。
第七條 本條件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